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时间:2024-04-2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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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法给予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邮寄送达被退回,决定书无法送达至当事人本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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