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法给予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邮寄送达被退回,决定书无法送达至当事人本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序号 |
驾驶人姓名 |
身份证号或驾驶证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决定书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胡启洪 |
3522291991****2010 |
泉公交行罚决字[2022] 3505002400378120号 |
2022年06月24日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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