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法给予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邮寄送达被退回,决定书无法送达至当事人本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公安局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序号
             
            
            驾驶人姓名
             
            
            身份证号或驾驶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决定书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
             
         
        
            
            1
             
            
            陈洪桥
             
            
            5130211969****3590
             
            
            泉公交行罚决字[2021]3505002400307000
             
            
            2021年2月3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王兴亮
             
            
            3706811995****1011
             
            
            泉公交行罚决字[2021]3505002400308293
             
            
            2021年2月9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涂志江
             
            
            3505261988****4515
             
            
            泉公交行罚决字[2021]3505002400308805
             
            
            2021年2月11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
             
            
            李祖平
             
            
            4228221990****1179
             
            
            泉公交行罚决字[2021]3505002400310581
             
            
            2021年3月3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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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驾驶人姓名  | 
            
             身份证号或驾驶证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决定书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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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陈洪桥  | 
            
             5130211969****3590  | 
            
             泉公交行罚决字[2021]3505002400307000  | 
            
             2021年2月3日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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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王兴亮  | 
            
             3706811995****1011  | 
            
             泉公交行罚决字[2021]3505002400308293  | 
            
             2021年2月9日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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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涂志江  | 
            
             3505261988****4515  | 
            
             泉公交行罚决字[2021]3505002400308805  | 
            
             2021年2月11日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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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李祖平  | 
            
             4228221990****1179  | 
            
             泉公交行罚决字[2021]3505002400310581  | 
            
             2021年3月3日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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