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购买社会考场服务(小型汽车科目三考试)采购前公示
时间:2018-12-13 08:42 浏览量:

 

关于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购买

社会考场服务(小型汽车科目三考试)

采购前公示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当前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群众“自主预约、就近考试”,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 139 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若干个小型汽车科目三社会考场,购买考试服务总计16万人次,以补充考生就近预约考试的缺口。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合同期限内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服务及相关的考场管理工作服务,包括提供考试场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候考室、成绩打印和签名室、门禁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控制中心、停车场、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及物业附属服务,满足本考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需求。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境内货物供应商(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单位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和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服务能力;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投标人必须是不具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中标人数量

合理布局考点,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就近考试,同时避免考试资源浪费,结合泉州辖区实际,拟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4个考试场。

四、项目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028)、《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经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日期应为2017101日以后)。投标人应承诺按标准、规范要求建设、维护和使用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

2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软件测试报告》、《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接入监管平台安全要求)软件测试报告》。考试系统生产企业应提供系统评判、软件功能与上述检测报告、软件测试报告中描述一致的声明。

3具有C1C2 两种考试车型。C1 车型不低于20 C2 车型不低于2(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时确认的考试车数量为准,车型、数量、号牌号码应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备案信息一致)。

4考试项目采用卫星定位方式进行评判,按考生信息保存考试过程的考试车辆轨迹数据。

5考场音视频应实时接入泉州市交警支队车辆和驾驶人音视频监管系统,能够通过远程方式实时调看和回放考试车音视频、主控中心监控、候考区监控、考试发车区监控、成绩签名室监控等。考试车音视频应能同步播放正副驾驶室音视频、车辆运行前方视频、考试过程信息(考试过程信息包括考试车辆编号、考生信息、当前时间、当前项目、实时扣分等)。

6候考室有容纳100 人以上候考人员的休息座椅。候考区域张贴考试线路平面图、考试项目、考试流程、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栏(含有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监督电话);待考室、控制中心悬挂考试工作纪律、制度。

7考场应配备承担咨询引导、场地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远程监控等的岗位及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并上墙公布。考场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8主控中心配备远程监控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考试车总数的1/12

五、项目信息

1、合同期限:24个月。在合同期限内,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作出调整的,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新的标准。如因中央、省、市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后,采购人不承担因考场停止使用给供应商(考场业主)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2、交货时间、验收标准:合同签订后30日内考场应投入使用。若考场存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形,采购人有权拒绝使用该考场。

3、付款方式及质保时间:采购人根据实际考试人数,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标准,每月向中标人结清服务费,中标人提供全额发票。

六、投标人报价要求

1、报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要求需要提供的服务价格,包括不限于人员工资、人员培训、场地费用、设备费用、保险费、税费以及本采购文件中约定的所有费用。每次预约考试有两次机会,第一次机会考试不合格需要补考的不收取服务费,第二次预约考试按中标单价的50%收取服务费,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按中标单价的30%收取服务费。采购人根据实际考试人次向供应商支付上述服务费,中标人不得向考生收取考试费用。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日后属政策性调整、各种材料市场价格的浮动等因素造成的货物价格变动,上述价格变动不予调整。

2、投标人报价时应拟定考生每人次服务单价(只需针对考生第一次预约考试时的服务进行报价),以预测数量16万人次作为参照,报价公式:16万人次×2年×考生第一次预约考试的服务单价。

3、最高限价为2560万元(80/人次。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将导致投标无效。投标文件不能出现任何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即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将导致投标无效。

七、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八、服务要求

1、采购人根据考场规模系数、调整浮动系数等指标,确定各中标人的每月考试服务限额,并与中标人签订服务合同。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考试服务限额 = 16万人次 × (考场规模系数 × 0.6 + 调整浮动系数 × 0.4) / 12个月

1)考场规模系数 = 该中标人的考试车数量 / 所有中标人的考试车总数

2)调整浮动系数 = 该中标人的评标总得分 / 所有中标人的评标总得分之和

2、采购人根据各考场的每月考试服务限额,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fj.122.gov.cn/)向社会公布。

3、为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指导意见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的措施>的通知》(公交管[2018]279号)文件精神,方便群众就近预约考试,当考场出现考试积压或无法满足群众就近考试需求时,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剂考试安排,中标人应服从调剂。

4、各考场每月考试服务限额只限当月使用,过期无效。

5、各考场每月实际考试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上述限额。但由于我省已全面实行考生自主预约并取消异地报考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准确预知各考场的实际考试数量,可能存在实际考试人次超出上述限额的情况。若出现超额情况,则按以下优先次序在限额范围内计算服务费:第一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二次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实际人次。

6、中标人经营的社会考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考试工作。

1)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暂停其考试业务,责令整改,按实际停考天数扣除相应比例的考试服务限额;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① 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② 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③ 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④ 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⑤ 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⑥ 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⑦ 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⑧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2)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② 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③ 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④ 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⑤ 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3)考场具有下列情形但未达到取消考场资格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在其下一月的考试服务限额中予以扣减:

① 考试设备误判率当月达到0.3%(含)以上的,扣减30%

② 考场及工作人员出现不当行为被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网络炒作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每次扣减15%

③ 发生考试专用网络违规外联、考试数据外泄、因网络入侵造成任何损失、因木马病毒破坏或维护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系统瘫痪等安全事件的,每次扣减15%

④ 在考试或开放熟悉场地期间出现音视频监控服务异常(包括网络中断、设备故障、设备关机等)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造成交警支队无法进行远程视频巡查的,当月累计次数超过2次的(若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则每24小时算1次),从第3次起每次扣减5%(此项累计扣减比例以30%为限);

⑤ 发生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丢失的,或考试系统存在信息安全漏洞,造成考试数据或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被篡改、伪造的,按考生每人次扣减2%(此项累计扣减比例以50%为限);

⑥ 虚报考试数据或隐瞒工作情况的,每次扣减10%

⑦ 考场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擅自安排考生进行训练的,每人次扣减5%(此项累计扣减比例以30%为限);

⑧ 考试场地或考试车辆存在明显标记,经指出后拒不落实整改的,每处每次扣减5%(此项累计扣减比例以30%为限);

⑨ 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交警支队其它整改意见的,根据情节轻重扣减其考试份额,直至暂停考试业务。

九、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20181213日至20181219日。

十、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时抄送泉州市公安局。

十一、书面投寄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津坂路25号。

十二、联系人:小李

十三、联系人电话:13328528989

十四、来访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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